关于青少年知法、守法、法律贯彻的调查报告.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2 20:26:08
关于青少年知法、守法、法律贯彻的调查报告.

关于青少年知法、守法、法律贯彻的调查报告.
关于青少年知法、守法、法律贯彻的调查报告.

关于青少年知法、守法、法律贯彻的调查报告.
学法 懂法 用法 就在身边
-----有关法在身边的调查报告
调查小组人员:湖州市吴兴高级中学
指导老师:
一,课题的提出: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
本次调查主要由此出发,关注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争做一个义务法制宣传员,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体验,感悟法制社会遵纪守法的重要性,争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氛围.
这给社会进步带来很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小组决定以开展一次"法在身边"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接触社会,了解什么是法等.通过发放问卷调查为社会提倡"法制"提供依据.我们知道,研究性学习是一种解决具体问题的学习方法,它能够培养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生活中的各种问题遍布身边.所以在研究性学习开始只初,就决定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题.本案例问题的提出,对于我们高中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社会理论基础,从身边的实际问题出发,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广大中小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学校责无旁贷,更需要全社会的合力.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惩恶扬善、知理守法、明辨是非的良好氛围,才能推进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进入一个新境界,才能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薪火相继,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会有希望.
二,研究方法的确定:
为了了解"法制"对周围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及人们对"法制"的认识,同时到农村,社区,亲朋好友家,我们在探讨的开始使用了走访,观察法,通过与社区居民,学习伙伴,家长的交谈,基本掌握大概情况.
为了进一步对"法在身边"的了解,我们在报社叔叔阿姨的指导下,通过新闻和社会人物的表现对"法制社会"有了更深的理解,并请其对我们中学生对学习"法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方案.
调查方法:调查法,访问法等.
三,调查与研究:
(一)调查过程:
为了全面了解"法律"影响你,我,他的情况.我们分三步调查,分别是发放调查卷,从新闻社了解,与社会人士交谈.
1,发放调查卷和结果:
(1),发放调查卷:我们研究小组成员兵分两路,顺着人群最多的市中心和我们周围的社区发放我们的调查卷,并统计了结果.
问卷:
姓名: 职业: 年龄: 单位:
1.你知道一些国家的法律吗?
A.很清楚  B.知道一些  C.不知道
2.你能说出多少法律法规?
A.10以上 B.10以下  C.5以下
3.你经常关注法律法规吗?
A.经常   B.偶尔    C.从不
4.你们学校或单位举办有关法律的讲座吗?
A.经常   B.偶尔    C.从不
5.你愿意成为一名宣传法律法规的志愿者吗?
A.愿意   B.没想过   C.不愿意
答卷:
1.A.87.78%  B.4.82%  C. 7.40%
2.A.81.15%  B.5.82%  C.13.03%
3.A. 46.32%  B. 42.78% C. 10.90%
4.A.70.84%  B. 20.16% C. 8.99%
5.A.93.70% B.3.2% C.3.1%
(2),结果:可见大多数人都能认同了解"法制社会"的实践.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生力军.青少年学法、知法、守法的状况如何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关系极大,青少年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逐步把自己培养成四有新人.
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是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广大青少年都想成为有用之才,而要成才首先必须健康的成长.由于青少年年龄小,阅历浅,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易受不良风气的影响,青少年容易冲动,特别是当自尊心受到伤害或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容易失去理智,导致违法犯罪.因此,为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犯罪,就需要对青少年进行正面的法制教育,正确引导、让他们能懂法、守法、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养成守法习惯,培养守法意识,提高守法能力.
2,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
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有人说“掌握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是跨入21世纪的名片,而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才是跨入21世纪的通行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的根本任务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现.公民的生活离不开法律,学法才能明确哪些是可以做或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该做或禁止做的,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新闻社报了解:
(1),"法在身边"在湖州的实践:
浙江湖州法院首次以故意杀人罪判“见死不救者”
一个小偷遭失主等三人殴打,挣脱后又被追逐,跳入河中逃走时溺亡.面对在水中挣扎的小偷,失主等三人“见死不救”.失主等人应该负法律责任吗?是否触犯刑法?日前,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获刑.宣判后,三人没有提出上诉.
这样的判决结果在当地引发争议,有的人认为这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有的人认为对被告人的处罚过重,而不少法学专业人士认为,判决未必完全合于法理,再一次凸显我国法律对“先行行为”以及由此类责任行为引出的“不作为犯罪”界定上的模糊.
该案件的经过相对简单.今年5月25日中午,在湖州市南浔区安达码头附近,17岁的周某在盗窃自行车时被失主颜某等三人抓住,并遭到三人殴打.周某挣脱后,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颜某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继续围追.周某眼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出数米后,周某往回游,最终因体力不支沉没死亡.周某在水中划水挣扎的整个过程中,颜某等人“袖手旁观”,没有采取抢救措施,直到确认周某沉入河中.颜某等三人后来被民警抓获.
南浔区法院一审判决,颜某等三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三年零三个月和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引起的社会反响较大.颜某开始是失主,是盗窃的受害人,最后变成故意杀人犯罪的加害人,许多人觉得不能理解.
发表时间:2007-11-27 21:14:5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顾 春
(2),其他的评论:
-- 网友“浙中小民”说:法律应该惩处坏人恶行,应该保护好人,约束人们不干坏事.按照判决,失主都不能追小偷了,这不就倡导了另一种风气吗?
--也有网友提出小偷跳河是否有必要的问题.有网友说:殴打小偷固然不对,但小偷“跳”入河中是自主行为,小偷的“跳”与失主的“打”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失主“打”并不必然带来小偷“跳”,小偷还可以有其他选择,比如请求失主原谅或跟失主一起找公安部门解决,因此小偷的“死”与失主的“打”并无因果关系.
--还有网友质疑:下水救人有难度,搞不好要把自己的命搭上,让失主下水救人,要求是不是高了?
--同情周某的网友也不少:难道犯了一点小小的错误,就一定要付出性命的代价?
--有媒体评论说,追打小偷的“道理”在坏人落水挣扎时就失效了,眼睁睁看着别人绝望地死去,是残忍的、不人道的.一个人生命的价值,不能因其做了坏事而有所贬损.
本案焦点在于“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有法律义务而未救助,则构成不作为犯罪.法律义务有三类:一是法律规定义务,如夫妻之间;二是职务义务,如医患之间;三是先行义务,即“先行行为”对行为后果具有法律责任和义务.本案中追打小偷导致其落水,是否产生了救助的法律义务?在采访中,各方说法不一.法官认为,和一般旁观者的不作为不同,追打小偷是“先行行为”,因而产生法律义务.专家认为,正是由于“先行行为”法律依据的不明晰,此类案件难免有争议.
(3),争论推动实践:
法官:追打是跳河的先行行为
案件承办人、浙江湖州南浔区人民法院法官 潘勤勤
抓小偷是正义行为,但实施殴打是非法的,从而导致了被害人慌不择路地逃跑,无路可逃时就跳下了河,三名被告人目睹被害人因体力不支等原因沉下了河而不救助,最后发生了被害人溺水身亡的结果.可见,正是因为三被告人殴打、追赶的“先行行为”迫使被害人跳河,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就此产生.先行行为人致使行为对象处于生命危险境地,具有救助义务,在明知应该实施救助,也有救助条件,仍不予实施任何救助行为,使行为对象发生死亡的结果,先行行为人对此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故意,是对危害结果的放任,属于间接故意.
专家:应该深入研究相关法理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阮方民
“先行行为”在理论上是个笼统的概念,何为“造成结果的先行行为”,在何种场合、何种情形下才是先行行为,从而产生义务、必须采取救助,法律没有明确说法.由先行行为——产生义务——不作为导致犯罪的案件认定非常少.在法律教材上,先行行为产生义务的例子是大人带孩子去深山玩,孩子丢了,大人自己走了,这就构成犯罪.因为,孩子是无独立行为能力者,大人是监护人,所以他有了先行义务.至于本案,小偷是成年人,自己选择跳水行为,那追打者是否对此形成必然救护义务,就不一定了.小偷如果选择了拿刀自杀这种更极端的做法呢?法律因果关系成立吗?救助义务构成吗?法律界定并不明晰.而且,小偷跳进河里,他本人应该对自己是否会游泳有掂量,是他本身选择了置自己于非常境地,跳下河并不是当时他唯一能选择的途径.
所以,引发司法界、理论界对“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深入研究,推动相关法律制定,才是讨论本案的意义所在.
(4),总结:
根据案例我们知道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青少年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那么前提就是要懂法,提倡法律和法规.
四,总结: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时刻不忘,法在身边".锦州电视台的《法在身边》、辽宁电视台的《法制时空》、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等栏目以其喜闻乐见的形式、大量翔实的案例而深受广大观众尤其是中学生的喜爱.它告诉我们,青少年更要学法、知法、守法、护法,在法制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五,研究体会:
通过这次调查活动,同学们都说收获很大.首先使同学们进一步通过自身活动认识到探究性学习是一种过程学习.除了使同学们对课堂内的学科知识灵活利用外,还获得一定关于"法制社会"的知识,同时也使我们以亲身的经历认识到"法制社会"的重要性,引导同学们关注自己的社会法律意识到关系国家,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其次通过这次活动增加了同学们各方面的能力:锻炼同学们沟通与合作精神,增进了小组内成员之间的友谊,培养了学习的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
“法在身边”让我清晰地认识了应有的法律和法规,我作为一名中学生,一个国家的青年,郑重承诺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知荣明耻,努力向上,坚持信仰和追求,我也想向所有同龄人呼吁遵纪守法,学法护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