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司制度,什么是流官制度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3 22:18:43
什么是土司制度,什么是流官制度

什么是土司制度,什么是流官制度
什么是土司制度,什么是流官制度

什么是土司制度,什么是流官制度
土司制度,通俗来说,就是在当地选官管理当地事务.
流官,就是相对土司的,由中央委派,到地方任职,并且有一定任期,任期一满,便会调任,到另外一个地方任职.
土司制度容易造成当地官员一人为大,而流官就无法在当地培植势力.
在永乐年间,西南的土司造反,被镇压后,明成祖遍开始了“改土归流”,撤销土司制度,推广流官制度.到了康熙年间,平了三番之乱后,为改土归流扫除了阻碍,提供了有利条件,改土归流才真正大规模的进行.

土司制度是指:地方少数民族首领 元朝始置,经中央任命,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
流官制度:简单的说就是官员流动制度了。也就是说当地的官员必须进行数年一次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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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指:地方少数民族首领 元朝始置,经中央任命,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
流官制度:简单的说就是官员流动制度了。也就是说当地的官员必须进行数年一次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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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就朝廷任用当地人当官管理当地人,流官是朝廷派人到该地区管理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参考黄现璠著《壮族通史》 )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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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参考黄现璠著《壮族通史》 )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产生仇恨和战争。
贵州的改土归流始于明代,高潮却是在清朝前期的雍正年间。督抚大员鄂尔泰等人的改土归流建议为雍正皇帝采纳,是有其深刻历史原因的。这集中表现在: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的领主经济阻碍了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相互争杀,严重妨碍中央集权;而土司、头人为非作歹,奴役土民而造成的民族内部矛盾也日渐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区域尤其是“化外之地”梗阻着“开江路以通黔粤”、连陆路以通川楚达云南,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治理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前奏是对乌乃、乌撒等土司的改土设流,重点则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今惠水)、罗甸交界处的开辟。
"......广西地区的“改土归流”,自明代中叶以后便逐步开始。它是在土官与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产生的。这个矛盾,唐、宋以来就长期存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土官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要。广大人民不断的反抗斗争又动摇了土官制度的统治。与此同时,土官又日益与封建王朝闹对立,反对封建王朝对它的管辖。这种有损于封建王朝国家统一的行为,明王朝自然是不能容忍的。于是“改土归流”是势在必行的了。
开始改流时,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从上而下,先改土府,后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如有的土官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后,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由流官充任;有的在土民向封建王朝申请“改土归流”时,王朝以所谓从民之意,革除土官世袭,改为流官。总之,封建王朝遇有机会,立刻抓紧改流......。"(摘自黄现璠著《壮族通史》 )
清朝 雍正年间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元朝开始实行的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康雍乾时期,清朝国力强盛,雍正帝又是锐意进取的君主,因此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的条件已趋成熟。
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数次上疏,全面阐述改土归流的必要,奏请立即推行。他建议对不法土司用计擒为上,以兵剿为次;使其自动投献为上,勒令纳土为次;既要用兵,又不专恃用兵。以武力相震慑,力争以政治手段解决。他要求调整云、贵、川等省边境的不合理的行政区划,以便统一事权,使地方官相机行事。雍正帝对此甚为赞赏,令其悉心办理。同年五月,首先平定贵州长寨土司的叛乱,设立长寨厅(今贵州长顺)。不久,清廷将原隶属四川的乌蒙、镇雄、东川三土府划归云南。鄂尔泰派游击哈元生领兵摧毁了叛乱的乌蒙土知府禄万锺、镇雄土知府陇庆侯的势力,改设乌蒙府(后改称昭通府,今云南昭通)、镇雄州。云贵改土归流的巨大声势,很快冲击到广西地区。五年,清廷以威慑力量革去泗城土知府岑映宸的职务,在其属南盘江以北地区设置永丰州(今贵州贞丰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划归贵州统辖。雍正帝为使云贵广西的改土归流事务得以统一筹划,特于六年底任命鄂尔泰为云、贵、广西三省总督。同年,命贵州按察使张广泗在黔东南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张广泗带兵深入黎平府古州(今贵州榕江)、都匀府丹江(今贵州雷山)苗、侗等族村寨,设厅,置同知,理民事。与云贵广西接界的湖南、湖北、四川等省的土司,本来就靠近内地,势力有限,在形势压力下,纷纷请求交出世袭领地及土司印信,归政中央。于是在各该省长吏经营下改设村县。在废除土司世袭制度时,对土司本人,根据他们的态度给以不同的处理。对自动交印者,参加赏赐,或予世职,或给现任武职。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并将其迁徙到上述六省以外的内地省份,另给田房安排生活。在设立府县的同时,添设军事机构,如云南增设乌蒙镇、昭通雄威镇、普洱元威镇,贵州增加古州镇、台拱镇,广西另设右江镇,湖广添永顺协、永绥协等。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原来土司只交纳很少的贡赋,而将残酷掠夺属民所得的大量银两尽收于己。改土归流后,变革赋役方法,废除原来土司的征收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土民所受的剥削稍有减轻。改土归流的地区,包括滇、黔、桂、川、湘、鄂六省,其中贵州省改土归流的地区之广,大约相当于原设府县的面积。改土归流所涉及的民族很多,有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水族等。云南、贵州改土归流的目标,到九年已基本实现。
改土归流后,部分上层土司不甘心失败,时刻图谋复辟。而有些清军在新地区肆行抢掠,有的流官不善于经理,骤然增加赋税,兴派徭役,自身又贪赃勒索。加之新设营汛部伍大多从邻近地区抽调而来,致使原来地区力量空虚。这不仅使原土司有了叛乱的口实,也给了他们以可乘之机。十三年春,贵州古州、台拱地区苗民上层鼓动百姓发动叛乱。叛乱者深入丹江、黄平、凯里等厅州县,雍正帝派兵镇压未果。乾隆帝继位后,任命张广泗为七省经略,于乾隆元年(1736)平定叛乱,清廷下令取消新区赋税,按当地习惯审理民事纠纷,以巩固对改土归流地区的统治。雍正朝的改土归流还只是在西南少数民族的部分地区实行,未改流的地方还不少。(据,《清史稿》中华书局1986版,第十三卷,志九十五,食货一之户口田制,三四八二页有,乾隆二十二年“甘肃番子土民,责成土司查察”,可引为佐证。)即使改流处,也还保留原土司的残馀势力,他们仍能不同程度地控制原来的属民,但改土归流废除了土司制度,减少了叛乱因素,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边疆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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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上面说的,流官制度取代土司制度是历史的进步,解决了边防问题加强了中央集权,同时也加强了民族间的交流,促进了西南地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