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签了哪些丧权辱国的条约? 不平等条约?像北京条约,写出内容及时间、签订国家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8 18:42:15
中国签了哪些丧权辱国的条约? 不平等条约?像北京条约,写出内容及时间、签订国家等.

中国签了哪些丧权辱国的条约? 不平等条约?像北京条约,写出内容及时间、签订国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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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签了哪些丧权辱国的条约? 不平等条约?像北京条约,写出内容及时间、签订国家等.
南京条约 (1842) 英国
  中美望厦条约 (1844) 美国
  中俄蒙协约 (1911) 俄国
  民四条约 (1914) 日本
  辛丑条约 (1900) 日本
  广州湾租界条约 (1893) 法国
  马关条约 (1894) 日本
  中俄密约 (1896) 俄国
  中法和约 (1885) 法国
  中俄旅大租地条约(1898) 俄国
  中美天津条约 (1858) 美国
  中德通商条约 (1861) 德国
  黄埔条约 (1844) 法国
  条约原文:
  南京条约
  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南京.
  兹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来之不和之端解释,止肇衅,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镇守广东广州将军宗室耆英,头品顶戴花翎前阁督部堂乍浦副都统红带子伊里布;大英伊耳兰等国君主特派全权公使大臣英国所属印度等处三等将军世袭男爵朴鼎查;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便宜行事及敕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陈列于左:
  一、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国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一、因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因大清钦差大宪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间经将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员偿补原价.
  一、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员,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一、因大清钦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员,大皇帝准为偿补,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两之数,大英全权公使大臣为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一、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二千一百万员应如何分期交清开列于左:
  此时交银六百万员;
  癸卯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员,十二月间交银三百万员,共银六百万员;
  甲辰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员,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员,共银五百万员;
  乙巳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员,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员,共银四百万员;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员.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员加息五员.
  一、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
  一、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候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誉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一、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一、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著.
  一、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员交清,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一、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国记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宁省会行大英君主汗华?船上铃关防.
  附注
  本条约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351―356;又是《道光条约》,卷1,页34―3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与汉文本载在同页上.
  本条约原无名称,通常称为《江宁条约》或《南京条约》;据《道光条约》,又称为《白门条约》.
  本条约于一八四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交换批准.
  马关条约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马关.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定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
  为全权大臣,彼此较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善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拆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口,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分界.
  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境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粘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订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妥为参酌更定.
  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
  第四款 中国约将库平银贰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伍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徒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视,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
  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购:
  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
  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 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间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擅为逮系.
  第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第十一款 本约奉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光绪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烟台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另约
  第一款 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扎驻,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订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议定专条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为预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互有误会,以生疑意,两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议订下开各款:
  第一,彼此约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添备英文,与该约汉正文,日本正文较对无讹.
  第二,彼此约明,日后设有两国各执汉正文或日本正文有所辩论,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
  第三,彼此约明,将该议订专条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而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请御笔批准,此议订各款无须另请御笔批准,亦认为两国政府所允准,各无异论.为此两帝国全权大臣欲立文凭,各行署名着印,以昭确实.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当然,条约还有很多,我不能一一说明.